扮警搜集援交料迫少女性交 積犯出獄後犯案今囚62個月官斥卑劣可耻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6/11 13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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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歲售貨員承認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交行為,判監5年2個月。

33歲售貨員於6年前曾因強姦罪而被判監6年,出獄後3個月即犯案,他涉於網上結識援交少女後相約進行性交易,並向少女訛稱是「外判警察」,替警方搜集援交情報,威迫少女提供免費性服務。售貨員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交行為罪,今被判監5年2個月。法官斥被告行為卑劣可恥,利用少女的脆弱及幼稚,弄虛作假,訛稱搜集情報,威迫少女提供免費性服務,判監5年2個月。
 
涉案被告林介文(33歲),被控於2017年8月29日於觀塘一間賓館內,強逼當時18歲的事主與他發生性行為。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,根據心理報告指被告沒有精神問題,惟對性沉迷,為一己私慾威嚇及操控別人,於6年前犯下強姦罪入獄後,口頭承諾會改過,惟於出獄後不久即尋找援交少女,故重犯機會高。
 
法官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,現年20歲的事主事後患抑鬱及焦慮,於人群聚集地方情緒有劇烈反應。事主又擔心案發期間遭被告拍下的影片外洩,故一直不敢向任何人包括家人提及本案,心理長期受影響。
 
法官斥被告行為卑劣可恥,利用事主的幼稚及脆弱,訛稱搜集情報而威迫事主屈服提供免費性服務,期間更拍下影片及照片,事後又聯絡事主再威迫提供性服務。法官指被告並非首次干犯性罪行,出獄後3個月再犯,且非即興行事,反之是有計劃犯案,令事主長期心理受壓。
 
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曾向控方表示願意認罪但不被接納。惟法官翻查信件指,被告只是詢問控方會否加入交替控罪,而控方最後拒絕。法官又指被告曾指控早前的律師團隊致案件須重新排期,故法官不會給予3分1折扣減刑,扣減後判監5年2個月。
 
案情指,案發時事主為籌措學費而從事援交工作,前年8月,被告聯絡事主協議以3,500元進行兩小時的交易。案發日兩人到賓館,被告要求事主出示身份證拍照,確認事主已屆18歲,其後將3,500元放於櫃上,要求事主口交。
 
期間被告自稱「外判警察」,正在為警方搜集有關援交的情報,要求事主提供個人資料,並將3,500元現金作搜證用。事主受驚要求被告放過她,被告威脅事主提供免費性交,並需拍下過程,事主最終被逼就範。數天後,被告聯絡事主要求性交,事主其後向社工求助揭發事件。